旅部雖然頂回了上級要把華愷送上軍事法庭的處理意見,可也不能讓華愷不受任何處分,畢竟上次是聯合行動,而且還是緝毒部門占據主導地位。

華愷身為軍人的身份讓他免於了被緝毒部門直接處罰,可軍隊也不可能把板子高高舉起然後就輕輕落下,雖然所有以個人立場都是支持華愷的,可命令就是命令,違反了就的結束處理。

有功應該獎,有過應該罰,功過相抵在軍營中是不存在的,一枚二等功勳章,獎勵了華愷在戰鬥中的付出,脫下軍裝開除軍籍,懲罰了華愷戰場抗命,毆打指揮官的過錯。

平心而論這個處罰不算重,僅憑戰場抗命不說斃了華愷,就是送進軍事監獄關個五年十年都是輕的,可這偏偏是華愷不能接受的結果。

他剛剛想清楚了自己留在軍營的原因,就要被迫離開軍營,這個打擊比他用保家衛國來糊弄自己要厲害的多。